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兵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民特2号
申请人:陕西兵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兵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陕西兵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兵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兵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兵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