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3民初14533号
原告: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2号4113-6室。
法定代表人:**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5号1-29-17。
本院在审理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