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

上某某多媒体有限公司与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5931号 申请人:上***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幢22301-284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 第三人:建德市明镜小学,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告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德市明镜小学买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啸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