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5931号
申请人:上***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幢22301-284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
第三人:建德市明镜小学,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告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德市明镜小学买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申请人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啸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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