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3778号
原告:镇江市美盛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市美盛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之诉纠纷一案,原告镇江市美盛母线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美盛母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美盛母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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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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