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610号
原告:镇江市美盛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657413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亚东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088966423。
法定代表人:XX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美盛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亚东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市美盛母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