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1执65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29554-5,住所地江阴市姚家湾100号。
法定代表人潭国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澄,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79504-9,住所地江阴市名贤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澄民初字第01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金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8307.74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130元。因被执行人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被执行人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江阴市××房产及车牌号为苏B×××××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财产均被另案查封,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表示无执行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该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均被另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