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旌阳区延祚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415号

原告:扬州意匠***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文昌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786884916(1/4)。

法定代表人:梁宝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一峰,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阳区***,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阳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10603684152688X。

负责人:释弘能。

原告扬州意匠***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匠轩公司)与被告旌阳区***(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匠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焦一峰,被告***的负责人释弘能到庭参加诉讼。

意匠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14820573元,并赔偿损失766192元;2.确认意匠轩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意匠轩公司与***于2017年4月30日签订《旌阳区***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意匠轩公司承建***寺庙新建仿古建筑、装饰、安装、景观绿化、附属设施工程等。后双方又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旌阳区***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增加工程内容“(单体-殿堂)施工图中大雄宝殿”。意匠轩公司已施工完成工程量17560573元,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多次无故下令停工,截止2018年12月已给意匠轩公司造成各项经济损失766192元(损失金额仍在继续扩大)。2018年11月14日,***通知意匠轩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撤场,意匠轩公司提出对现场进行清点确认后移交的合理要求遭到拒绝,由此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为此,意匠轩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存在犯罪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扬州意匠***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方显琼

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倩雨

书 记 员  田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