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初9号
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2号楼1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徐文财,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亚丽,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贝,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鼎荣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华,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民,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霞,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文财,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茂,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鼎荣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第三人徐文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 800元,减半收取计145 900元,由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咸海荣
审  判  员   于洪群
人 民 陪 审 员   任建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羽
法 官 助 理   朱宏哲
书  记  员   王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