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6464号之五
原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229Q,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民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174852N,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阳春光华家园9号楼4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90元减半收取713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345元(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