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1518号
原告: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174852N,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阳春光华家园9号楼4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229Q,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民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生,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女,汉族,1955年12月12日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450元(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乔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