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开发区鸿发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新华光诉福州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91民初2292号之一
原告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光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新华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新华光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福州开发区鸿发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发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鸿发公司负责人。
原告新华光公司诉被告鸿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新华光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华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为2580元,由原告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