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300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正勇,福建闽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开发区鸿发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260204923D。
法定代表人:陈金发。
原告***与被告福州开发区鸿发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2月2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敏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雅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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