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802民初329号
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被告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认可尚欠原告货款1374245.00元,本院对此数额予以确认。对于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13日起开始计算,本院予以认可。计算标准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购销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律师费),现原告提供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予以证实,且此数额不超过浙江省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198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差旅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光缆价款13742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1988.00元。 案件受理费868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一月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