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73民终1944号
上诉人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承德广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83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承德广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承德广通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上诉人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崔宇航 审 判 员  李志峰
法官助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