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民辖终57号
上诉人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2民初53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广某公司与汉维公司在案涉《购销合同》中约定:“若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承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承德市为设区的市,辖区内有多个基层人民法院,条款中所谓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通过文某直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本质仍应依法定的规则予以判断,并非明确有效的协议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汉维公司起诉要求广某公司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双方当事人未在案涉《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汉维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长兴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广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项炯 审判员  沈杰 审判员  朱芸
法官助理施佳芳 书记员王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