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亚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271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HQBY2Q,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亚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60374689E,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0271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被告三亚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拍卖须知》约定的14个弃渣场移交并交付施工矿渣27.84万立方米的手续;二、被告三亚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自2018年8月份起至2021年10月份施工矿渣运至弃渣场的所有移交记录清单;三、被告三亚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自2018年8月份起至2021年10月份自用施工矿渣数量并提供自用记录清单;四、驳回向原告海南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过程中,一、关于生效判决第一项:被告三亚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拍卖须知》约定的14个弃渣场移交并交付施工矿渣27.84万立方米的手续。经查,因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双方对生效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内容存在争议,判项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执行部门向民事审判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要求民事审判部门明确生效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内容。民事审判部门回函:双方当事人到场办理14个弃渣场移交手续即完成矿渣27.84万立方米的交付,该项判决即履行完毕。根据民事审判部门的回函意见,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涉案弃渣场办理相关弃渣场移交手续。被执行人三亚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提交了《关于西水中调工程(一期)项目(原水工程部分)施工弃渣已完成现场移交证明》及《签到表》,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交的移交手续不予认可,对被执行人移交的弃渣场不予接收。二、关于生效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经查,由于矿渣系施工中产生,矿渣的生产单位和施工自用部分的使用单位均是施工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和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文件中已明确由施工单位来管理。自2018年8月份起至今,施工单位未向被执行人提供过施工矿渣运至弃渣场的移交记录清单,被执行人尚未持有相关记录清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相关交付手续及场地不予接收,被执行人尚未持有相关记录清单,本院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琼0271执3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窗体顶端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