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杭程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怀化市某某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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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财保100号
申请人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黄家山路与春晖路交汇处旁大学生创客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64579H。
法定代表人胡永孝。
委托代理人滕久余(特别授权),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人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本院(2017)湘1202民初400号民事案件中尚未领取的执行款1886590元及在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的4813410元工程款予以扣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670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1101706390150376194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在本院(2017)湘1202民初400号民事案件中尚未领取的执行款1886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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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留被申请人***在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813410元。
此次扣留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向志武
审 判 员  杨宏勇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