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恢950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岩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64579H。
法定代表人:胡永孝,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河西经开区(河西大道旁)市政协大楼第6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69183005-3。
法定代表人:张学铁,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1202民初400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修建大光·龙泉湖御园C01-C05号低层豪宅停工损失共计2273000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月息1分2厘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两次共支付执行款1542883.5元。本案在办案期限内无法结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202执恢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审 判 员 马宏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