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终2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黄家山路与**路交汇处旁大学生创客社区D3层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6457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5632466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河西经开区(河西大道旁)市政协大楼第6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1830053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该案后,上诉人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本案实际,上诉人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上诉人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冷旗帜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