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4115号
原告: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黄家山路与**路交汇处旁大学生创客社区D3层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6457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汉族,1961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535664。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第三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河西经开区(河西大道旁)市政协大楼第6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183005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5元,减半收取2607.5元,由原告怀化市**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曹 欣
审 判 员 欧 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