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执保960号
申请人: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付长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公司职员,住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革,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于村乡前王约。
法定代表人:刘楠,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5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950,000.00元的财产。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陈继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