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财保199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于村乡前王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21633326R。
法定代表人:刘楠,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在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村信用社(账号:28×××67)的存款61202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在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村信用社(账号:28×××67)的存款612027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