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民初4782号 原告: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于村乡前王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2163332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原告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双倍工资64138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任丘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任劳人仲案裁字(2020)第091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决后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工资64138元错误。任丘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十四条,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64138元,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和对该法律条款的错误适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已经被法律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主张用工满一年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被法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该项主张,自此已失去请求权基础。第十四条的这一规定,既是对劳动者的一项保护(享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遇)和限制(故意或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索取双倍工资),同时,也是消除无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用工混乱,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制裁(怠于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相应待遇)和保护(依法无需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责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陕西高院曾作出过于原告主张一致,与***裁相左的判决。如2020年9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民申2130号民事裁定,就裁定驳回了****要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并对法律条文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和解析,也证实了原告对本案法律的理解、主张是正确的。3、几年来,被告多次更换用工单位,且以同样的理由,曾多次通过仲裁、诉讼,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劳动合同,获取用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其具有明显的追求非法利益的恶意,对此,依法不应支持其恶意讨薪。原告以上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任丘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任丘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0日向原告创新公司送达任劳人仲案字(2020)第091号仲裁裁决书。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的起诉超过十五日的期限,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