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9执保173号
申请人:襄阳普尔利交通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光彩工业园二期C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6744095X8。
法定代表人:梁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野神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产业集聚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395617880J。
法定代表人:王喜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襄阳普尔利交通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与新野神龙建设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现已将新野神龙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保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斌
审判员 张志胜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艾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