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26执2513号
申请人: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长城,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野神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产业集聚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喜廷。
申请执行人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26民初283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与新野神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豫1326民初2833号民事裁定书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新野神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