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渤洋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河北渤洋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79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栩楠,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渤洋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经五路西侧纬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万宁,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渤洋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4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二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由渤洋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中建二局公司主张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双方并未办理完毕最终结算手续系因渤洋公司未及时提交最终结算资料所致,渤洋公司提交的月度结算单未经中建二局公司盖章确认,渤洋公司主张逾期利息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渤洋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渤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建二局公司支付货款347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75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中建二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26日,甲方(需方)中建二局公司与乙方(供方)渤洋公司就商丘碧桂园天悦常庄115地块挤塑聚苯板采购事宜签订《商丘碧桂园天悦常庄115地块总承包工程挤塑聚苯板采购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8.1.1从开始供货的次月开始结算,乙方根据甲方收货联系人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制作月结算单,在次月20日前向甲方递交,甲方核对完毕后,由甲方指定人员罗永利和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罗亮在月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供货完毕后,双方在次月30日内按前述程序办理最终结算手续。8.2欠款支付方式:按结算货款金额支付:8.2.2双方每月15-20日办理月度结算,每月支付上月结算货款的70%;8.2.3剩余货款在供货完成办理最终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8.3.1每次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11.5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同意给予天宽限期,如延期超过45天未付,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对未付款部分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累计金额为本合同结算价款的5%为上限。合同签订后,渤洋公司依约向中建二局公司提供挤塑聚苯板,案涉货物均已供货完毕。渤洋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中建二局公司出具结算单,货款总额为115850元,中建二局公司已向渤洋五金丝网公司支付81095元,尚欠货款34755元。
一审法院认为,渤洋公司与中建二局公司之间签订《商丘碧桂园天悦常庄115地块总承包工程挤塑聚苯板采购合同》,双方存在挤塑聚苯板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渤洋公司依约向中建二局公司履行提供挤塑聚苯板的供方义务,中建二局公司作为需方应依约支付货款。现双方均认可物资采购月度结算单的真实性,该结算单中显示货款总额为395795.4元,并由项目物资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物资部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其中项目物资经理签字为罗永利,项目经理罗亮,依照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中8.1.1条的约定,渤洋公司提供的结算单符合上述约定,且中建二局公司未能证明双方未做最终结算系渤洋公司原因,故中建二局公司辩称双方的结算单未加盖甲方公章,故双方结算未实际完成,其公司不应付款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中建二局公司已向渤洋公司支付81095元,尚欠货款34755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约定的货款支付方式,结合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中8.2.3条的约定,剩余货款在供货完成办理最终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双方办理结算的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及开具发票时间2020年11月21日,且渤洋公司未能就其公司向中建二局公司开具发票予以充分举证,故法院对中建二局公司辩称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2021年3月25日为起算点的意见予以采信。中建二局公司应于2021年3月24日之前付清全部货款。现渤洋公司要求中建二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4755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结合双方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中11.5条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同意给予天宽限期,如延期超过45天未付,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对未付款部分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累计金额为本合同结算价款的5%为上限的约定,及中建二局公司认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2021年3月25日为起算点的意见,中建二局公司逾期未付剩余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应向渤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剩余货款3475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792.5元为限)。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判决:一、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渤洋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4755元;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渤洋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剩余货款3475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792.5元为限);三、驳回河北渤洋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建二局公司与渤洋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渤洋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后已经完成了供货义务,中建二局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渤洋公司已提交了经项目物资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物资部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双方在一审中共同认可货款总额为115850元,中建二局公司已向渤洋五金丝网公司支付81095元,尚欠货款34755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中建二局公司向渤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4755元,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中建二局公司未及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中建二局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亦无不当。中建二局公司虽主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及系因渤洋公司的原因未能完成最终结算,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9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珍
书 记 员  王远征
书 记 员  徐海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