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7民初3849号
原告:河北渤洋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经五路西侧纬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小朝,总经理。
被告:天津正信铝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滨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渤洋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正信铝模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渤洋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渤洋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渤洋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2元,减半收取47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