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6民初412号
原告: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宋璟大街南侧世佳花园2号楼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侯响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江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康庄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冀韦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7元,减半收取计6853.5元,由原告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桂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燎原
书 记 员 闫 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