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03民初257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思源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101号青年大厦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龙建伟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工一号路与津涞公路交口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思源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天津龙建伟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7)鄂0303民初2579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天津龙建伟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1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湖北思源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思源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龙建伟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1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