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0303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思源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周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龙建伟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工一号路与津涞。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思源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龙建伟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北思源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思源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天津龙建伟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湖北思源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金8000元。二、被执行人天津龙建伟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天津龙建伟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24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鄂0303执626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