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1649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东118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88331854E。
法定代表人:林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志,是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豪,是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沿江东路93号8幢首层106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788842095。
法定代表人:梁志明。
原告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以被告已足额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9.11元,撤诉减半收取计4549.55元,保全费3169.55元,合计7719.10元(原告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9099.11元和保全费3169.55元),由原告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4549.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眉笑
人民陪审员 李少杰
人民陪审员 蔡万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远群
书 记 员 梁佩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