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民初8963-1号
原告: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保全费972元,合共2062元,由原告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莫少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