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开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1649号 申请人: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东118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8833185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沿江东路93号8幢首层106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7888420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9910.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车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开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9910.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对申请人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机动车所有人均为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粤J7××**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33644266*)、粤JP××**号小型轿车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22409528*)和粤J5××**号小型面包车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37408011*)进行查封。 案件申请费3169.55元,由申请人江门市冠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