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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02民初37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鲁1602民初37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77120.01元,期限为一年。现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77120.0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法官 助理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