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6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易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东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淄博玖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黄河十二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济南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68号南益名泉**E1栋626-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易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淄博玖博货运有限公司、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