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480号
原告: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黄河十二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9917346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1959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