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浩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34672XXX。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宣慰大道102号3栋2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斯沃晨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DEXX。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姬中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浩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斯沃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2801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浩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本金830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林地、房产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小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