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水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枣庄市恒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120号 申请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枣庄市恒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山水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居民,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男,1942年2月1日出生,居民,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男,1942年8月18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申请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恒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市山水广告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63.42万元。申请人以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恒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市山水广告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63.42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