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民初2879号之二 原告:周意,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被告:***,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被告: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高新区创新东路一号西能大厦六楼601、6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意与被告***、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意于2021年10月9日以其已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7.2元,减半收取计1368.6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88.6元,由原告周意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