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执保320号 申请人:周意,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高新区创新东路一号西能大厦六楼601、6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周意与被申请人***、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意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周意自愿以本人名下的位于湘乡市的房产(产权号:湘房权证湘乡市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周意名下的位于湘乡市的房产(产权号:湘房权证湘乡市字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周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