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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西福洋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83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福洋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市高新区创新**路**号**能大厦**楼**、60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广西福洋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