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011民初504号
原告:四川正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2栋2单元10楼10号。
法定代表人:万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特别授权),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号1-1幢4层7号。
法定代表人:许中。
被告: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二段222号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南侧44号【5-2】4号楼10层1003室。
法定代表人:许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正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田茜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范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