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7277号
原告:**,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院7号楼8层901。
法定代表人:许中,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思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