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1158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10076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EKW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