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9060号
原告: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纺织服装产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6611465X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EKW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与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