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桥梁有限公司

***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与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0290号 原告:***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福星**.***K3(红桥城K3)第8幢/**3层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7582046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EKW4G。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