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5732号
原告:集安市大自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头道镇砬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集安市大自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集安市大自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集安市大自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集安市大自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