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桥梁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平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中保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586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平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9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6829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壹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EKW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保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荆山路8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YM0WF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平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中保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渝05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4,981,283元及利息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裁定移送本院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中建桥梁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房屋作为本案执行担保,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因双方尚有其他经济纠纷在诉讼中,对担保房屋暂不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债务即支付款项14,981,283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58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翁 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