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桥梁有限公司

江苏路达沥青有限公司与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72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路达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北侧、**南路西侧泰州软件园一号楼一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9699038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EKW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路达沥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16民初7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路达沥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378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建桥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的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渔船、工商、船舶、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法律文书记载的地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实际下落,其暂时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报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其下落。本案已采取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司法拘留、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3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中建桥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苏路达沥青有限公司260378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72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维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