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4民初419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黑龙江兴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卫校楼050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兴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 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