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兴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4民初419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黑龙江兴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卫校楼050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兴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 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